中国跨行业研究 | 金融科技监管新规对金融及非金融行业的信用影响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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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金融科技活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的审查。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强化金融科技活动监管要求的规章制度。此前金融科技在中国迅速增长,但行业监管宽松。从信用角度来看,这是政府对从事金融科技活动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的监管立场的重大转变。
新规重业务实质而轻形式。中国政府将政策框架的覆盖面扩大到了所有金融活动参与方,并统一了从事类似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规定和业务标准。该总体策略将使监管机构能够更灵活地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创新。
在维护系统稳定和促进金融创新之间实现平衡。逐步形成的金融科技政策框架将减少监管宽松的金融科技增长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同时也会产生调整风险,因为行业参与者需根据新的监管规定作出应对,从而导致金融科技行业增长和投资步入放缓期。尽管如此,仍将有强有力的政策激励措施来鼓励支持经济发展和金融普惠的未来金融科技创新。

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的信用压力将增大,因为新规将要求其承担更多的信贷风险。新的反垄断规定直指大型互联网企业,后者需调整其业务模式并放慢增长,但其同时拥有应对相关信用风险的财务资源和管理能力。

头部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高度的数字化和技术渗透能力,这将使其能够轻松过渡到新的监管环境。小型区域性银行将面临更大的信用挑战,因为在新的监管规定之下借款人有再融资风险,并且此类银行可能无法依赖外部金融科技渠道来支持贷款和存款增长。

对于证券化交易而言,由于再融资风险上升,由网络贷款发放机构发起的现有资产支持证券 (ABS) 交易的相关资产风险将增加。相比之下,未来无担保消费贷款ABS交易将受益于监管环境的变化,因为其基础资产质量可能会有所改善,操作风险也会随之降低。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规定。如图表1所述,上述举措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影响广泛。
这些规章制度合在一起表明中国政府 (A1/稳定) (A1/稳定) 正在加强对通过科技平台进行的金融活动的监督和审查。该领域增长迅速,但在此之前监管比较宽松。
从信用角度来看,上述监管立场转变意义重大。中国的金融生态系统已经因多年来不断兴起的互联网活动而发生了变化,这些活动现已嵌入到包括支付、贷款 (包括助贷)、证券经纪、保险承保和财富管理在内的一系列重要金融活动中。强大的金融科技应用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使金融体系更具普惠性。

另一方面,这种由于金融科技活动兴起而引起的转变也引发了系统性担忧。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活动支持了大型金融科技企业的增长,成为其重要推动力量和合作伙伴。此类活动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积累用户数据,并主导传统金融机构无法企及的金融中介过程。这种情况赋予其类似于寡头垄断的市场力量,在本轮监管措施出台之前,寡头垄断情形基本上没有得到遏制。
当前监管工作的潜在信用影响是基于我们的评估,即中国政府把关注重点放在业务实质而非受监管机构和活动的形式。利用科技进行金融活动,本质上仍属于金融范畴。该总体监管策略将使政府能够更灵活地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创新。
两大原则指导了这一总体监管策略。中国人民银行 (人行) 副行长潘功胜于2021年1月28日在《金融时报》发表署名文章《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中国监管路径》(How China is tackling fintech risk and regulation) 中解释了系列监管规定推出的背景。
首先,在《金融时报》刊发这篇评论文章中,政府认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这为扩大金融科技政策框架的覆盖面,纳入金融活动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 (包括非金融企业和科技公司) 提供了理据。
文章指出第二个原则是“同样业务同样监管”。这支持金融机构和从事类似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监管规定和业务标准实现一 致。这一原则也体现在新规中,新规对数字平台广告、信息披露和客户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与现有的对传统金融活动的类似要求一致。
此外,中国政府目前的举措主要侧重于系统性风险的管理和遏制。通过出台网络平台反垄断新规,政府试图解决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可能利用其规模和技术进行反竞争行为的担忧。
上述监管变化要求对金融科技行业的广大利益相关方进行重大调整,其中不仅包括现有的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参与金融科技活动的非金融企业。
从制度角度来看,逐渐形成的金融科技政策框架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因为其将降低金融服务中使用科技时普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而这一领域此前监管比较宽松,且结构化程度较低。相关风险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漏洞,以及未经检验的金融风险的快速积聚。
但随着行业参与者对新规作出反应,调整风险也会出现。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的调整风险最为显著,原因是监管环境趋紧可能需要对其金融服务业务模式作出重大调整。金融科技公司需要满足资质、业务范围、资本、杠杆、资金来源以及与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对于金融科技供应链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而言,相关调整风险可能较小,同时体现了中国未来金融科技能力的重新分配而非倒退。我们预计,在受监管趋严影响最大的领域,金融科技的增长和投资将步入一个放缓期。
除了这些调整外,政府仍会有很强的政策动机来鼓励未来金融科技创新,以支持经济发展和金融普惠,尤其是考虑到创新在推动金融普惠方面的显著能力,而普惠金融仍是政府的政策要务之一。
近期发布的政策平衡了金融科技创新和增长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与我们之前的观点一致 (请参阅2019年6月10日发表的穆迪报告:中国跨行业研究:金融业开放旨在促进创新与增长,同时维持稳定与控制),即中国将保持对金融市场自由化的谨慎态度。虽然改革步伐可能加快,但中国的金融自由化仍将服从于同时保持增长与稳定这一国内首要政策目标。
金融科技企业的网贷业务面临最显著的调整风险
虽然所有金融科技企业都面临监管加强的局面,但因其业务重点和规模的不同,金融科技企业面临的转型风险将存在差异。金融科技领域受影响最大的领域是网贷和存款推广业务。
当前实施的监管规定将影响网贷业务的两种主要业务模式。
在第一种模式下,金融科技公司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贷业务,由于新规要求其承担更多贷款相关信贷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较大的信用压力。与此前做法形成鲜明对比,金融科技公司之前在与银行合作进行这些“小额贷款 ”安排时,其资产负债表一般不承担太多信贷风险。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达人民币8,890亿元 (见图表2)。
在第二种模式下,金融科技公司若想保留助贷或中介业务,就需要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包括信用调查、数据共享和风险评估。公司还需要与银行共享更多信息,应监管机构要求,目前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承担更为主动的职能。现有监管规定实施之前,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合作以提供此类服务,相关业务并不在自身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且无需向银行合作方进行详细披露。

运营存款推广业务金融科技平台的公司不得替银行销售零售定期存款或为银行的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作为应对措施,2021年1月所有金融科技平台均已下架网上存款和理财产品。因此,这些公司将失去一个收入来源。
相比之下,在线支付业务是受现行法规影响最小的一个领域,我们预计,大多数从事该项业务的公司不会面临重大变化,不过业内最大的公司须接受新的反垄断法的约束。我们预计与目前的双寡头相比,在线支付行业将出现更多头部企业 (见图表3)。

大型科技公司在应对调整方面具有较强缓冲能力
新规旨在实行谨慎监管措施并解决市场垄断问题。反垄断和在线支付新规直指大型金融科技公司,预计后者将调整业务模式,其增长将放缓 (请参阅于2020年12月13日发表的穆迪报告拟执行的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企业具有负面信用影响,以及于2021年1月25日发表的拟实施的网络支付新规对市场领先企业具有负面信用影响)。
这意味着如果从反垄断角度来看其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此类企业的市场份额将逐渐下降。另外,根据目前的监管趋势,跨不同金融业务板块运营的金融科技平台将可能最终会按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在该等情况下,这些平台将被要求设立相应的法律实体,以确保资本适足性和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
但根据我们评估,我们认为上述全面转型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整体财务影响较有限,原因是其拥有可顺利应对相关风险的财务资源、管理能力和运营记录。比规模较小的同业相比,多元化的收入来源令这些公司能够更好地吸收特定业务 (如存款推广业务) 可能下架带来的影响。
规模较小且专业化程度更高的金融科技公司转型难度大
不过,在当前的发展之下,小型金融科技公司面临较大的调整风险,因为他们缺乏缓冲措施来缓解监管审查趋紧对其现有业务操作的影响。这些公司倾向专注于单一细分市场,从事监管政策所针对的、需进行优化的业务的公司可能会难以生存。
网贷业务方面,新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小贷公司开展网贷业务的要求,这可能引发相关公司退出或转型。新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网贷应当取得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投入更多资金来支持与银行合作的贷款,遵守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并满足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 (请参阅于2020年11月5日发表的穆迪报告中国网络小额贷款新规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特别是,许多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型公司可能无法满足人民币10亿的较高注册资本要求以维持其在新规下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小贷公司7,118家,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0亿元,这意味着新框架下资金缺口巨大(见图表2)。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预计许多此类公司最终将转型至其他业务模式、或停止运营或被并购。
在线支付是另一个小型参与企业众多的领域,拥有在线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可能会因为许可的稀缺而被收购,因为人行已于2017年6月停止发放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这类收购的一个例子是国付宝 (正式名称为国付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ayPal于2019年9月收购了国付宝70%股权,并于2020年12月收购其余30%股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有233家持牌支付公司。
新规有利于大型银行的竞争力,但会给小型银行的财务业绩带来风险
新的政策框架将在传统中资金融机构和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估计中国多数头部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高度的数字化和技术渗透能力,这将使其能够轻松过渡到新的监管环境。例如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2019年银行业支付和结算交易总额中,89.8%是通过网络渠道完成的。
具体而言,受评实体中,大型国有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行,A3,基础信用评估 (BCA) baa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3,BCA ba1),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如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财务实力评级 [IFSR] A2/稳定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FSR A2/稳定) 以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财务实力评级Baa1/稳定) 都拥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和相关业务许可,从而可以利用新的竞争格局。招行等部分开创性机构在零售银行技术领域已经建立了强大的影响力,招商银行App和掌上生活App等广受欢迎的移动消费应用就是其中代表。这些机构将在新制度下变得更具竞争力。
新规将促使小型区域银行进行业务模式调整。受限于科技能力,小型区域银行在过去几年依靠外部金融科技渠道来发展异地贷款和存款业务。随着异地客户的不断增加,这种模式导致信用风险升高。新法规实施后,此类区域性银行将面临两大风险。第一类风险是当金融科技公司贷款和助贷业务增速放缓时,若借款人无法实现展期,则此类银行的贷款逾期将增加。第二类风险是一旦其终止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此类银行可能会丧失贷款和存款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这是因为除非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得到监管机构批准,否则区域性银行不得在本地区以外运营。
对证券化交易的影响多样
针对网络小贷发放机构的监管规定收紧可能会削弱非银金融机构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ABS) 的资产表现,因为部分非银金融机构消费贷款借款人使用网络小贷偿还其债务余额,或以贷养贷。新规将减少网络小贷供应,并在短期内导致这些借款人的再融资选择更少。从银行间债券证券化市场的交易数量来看,2020年中国消费贷ABS中约70%是由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而在前几年,中国消费贷ABS多数由银行发行。
虽然监管趋严对非银金融机构发起的现有消费贷ABS具有负面信用影响,但将有利于未来的消费贷ABS交易。监管趋严导致的信贷供应趋紧将提高新消费贷款的质量,从而将提高未来消费贷ABS的质量。
通过推动合并和迫使实力较弱的公司退出,监管规定收紧还可降低ABS交易中的运营风险。实力强劲的公司可提供更好的服务支持其发放的贷款。新规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设置更严格的上限,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新规还将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门槛提高到人民币10亿元;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的资本金门槛提高至人民币50亿元。此外,新规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也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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