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 | 偿二代二期工程收紧资本要求并改善主要风险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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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即偿二代二期工程。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于2022年第一季度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偿付能力体系将收紧中国保险公司有关未来盈余的资本认定,以及投资和资本来源实务相关规定,这将导致大多数保险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特别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修订后的监管规则将提高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风险资本要求。信用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财产及意外保险业务。新规还将在重疾险(寿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主要的长期保障型保险)方面引入疾病趋势风险因子,以反映疾病恶化趋势实际经验高于保险公司先前预期。保险公司的投资规定将收紧,对高风险或透明度欠佳的资产(包括非标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也会提高。在保险业投资组合中,上述三类资产占比接近一半。

偿二代二期工程将市场一致性估值的采用扩展到资本要求的更多组成领域,如利率风险和权益类风险的计量,这将更好地捕捉保险公司的潜在经济风险,并减少会计规则对此的扭曲。不过与欧盟Solvency II(欧二)在某些领域仍有区别,如不可量化风险定性评估的监管方法以及保险公司未来盈余的资本认定1。

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后,多数保险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立即下降,但保险公司目前强劲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缓解由此产生的资本压力。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主要驱动因素将来自于长期保单未来盈余认定为核心资本的比例下降2,以及高风险或透明度欠佳的资产的资本要求的提高。不过,利率风险资本要求的降低可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上述压力。财险公司中,那些拥有大量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的公司将面临偿付能力充足率更大幅度下降的局面。新规之下信用关注点将是保险公司在放缓业务增长、削减高资本要求投资敞口的同时保留足够的留存收益以支持其核心资本的能力。
中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体系,即偿二代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核心是基于风险提出资本要求,偿二代大幅提升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3。为进一步完善该框架,银保监会将于2022年第一季度起正式实施偿二代二期工程。
偿二代二期工程继续采用偿二代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但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水平、风险管理和投资配置的处理和要求实施了更多改进4。
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实施将降低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披露的资本水平,即认可资本水平,因为修订后的制度将收紧以下三个领域的资本认定。
第一个领域是未来盈余的处理。新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将剩余期限超过10年的保单的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且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保单未来盈余的剩余部分只能计入附属资本,而附属资本整体不能大于核心资本。这些调整可防止保险公司通过对投资回报、资产估值和保单失效的激进假设来夸大其未来利润,从而夸大其资本水平。
第二个领域是投资的处理。新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评估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价值时充分考虑其资产减值拨备。保险公司还需根据成本而非市场价值来计算其投资型房地产的认可价值,以防止夸大这些资产对资本的贡献。
第三个领域是对资本来源实务相关规定。新机制禁止保险公司为其资本补充证券投资者提供融资。其也禁止投资者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或多层股权结构等方式利用保险资金投资资本证券。
这些调整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因为保险公司的资本将更好地体现其资本的经济意义,从而反映其实际的损失吸收能力。因此,在新制度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尤其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大多会下降,这将加强保险公司募集新资本和增强资本内生能力的动力。
偿二代二期工程对保险产品的风险因素进行了重大调整。新机制将使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与其实际承保的风险更趋一致,并使资本要求更能响应其高增长业务的发展。
修订后的规则将提高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风险资本要求。信用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财险业务。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计算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将其承保的贷款余额,而不是保费和准备金余额作为风险敞口6。
新规还将在重疾险方面引入疾病恶化趋势风险因子,以反映疾病恶化趋势实际经验高于保险公司预期。重疾险是寿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主要的长期保障型保险。
对上述高增长业务采用更高的资本要求将鼓励保险公司从扩大规模转向保持定价充足性。这一发展符合行业正在进行的转型,即将其产品组合从短期储蓄型产品或商品化产品转向长期、高利润的保障型产品。新规还将加强该行业对先前快速增长业务的承保纪律,减缓其风险积聚并支持其盈利能力。
此外,偿二代二期工程全面完善了投资资产的风险因子,并对高风险或透明欠佳的资产,包括非标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投资规则。上述三类资产类型占了保险业投资组合的近一半(图表1)。

新体系要求对所有投资资产,特别是非标投资,进行更严格的 “穿透”分析。修订后的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修订后的新规确定其投资层级下的所有基础资产,并据此计提相应资本要求。按修订后新规未能穿透的投资结构将面临额外的惩罚。
在偿二代二期工程下确定其最低资本要求时,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将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和集中度风险因子。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直接和间接敞口总和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5%,将引入集中度风险因子作为资产价格风险所需资本的额外资本要求。
偿二代二期工程将显著提高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从现行资本框架下10%-15%(相对于上市股票的31%-48%和非上市股权的28%)提高至35%-41%,这一水平更符合最新设定的上市股票的35%-45%和非上市股权41%的资本要求。特别是,对其非保险主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资本要求,将采用100%的风险因子。
上述措施将降低保险公司持有或增加这些投资的偏好,这具有正面信用影响。此类资产的特点为结构复杂,并非盯市,可掩盖对其他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敞口。例如,保险公司对房地产项目的直接投资通常较为有限。但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和以房地产为基础资产的非标投资而承担大量房地产风险。
此外,偿二代二期工程还为保险控股公司引入了蔓延风险和集中风险的额外资本要求。相关机制将通过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对风险敞口的综合衡量来增强控股公司层面的资本管理。
偿二代二期工程在其资本计量的某些部分更多地采用市场一致性估值,例如上文所讨论的利率风险的衡量以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资本和资本计提的处理7。偿付能力比率将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基本经济风险,并减少会计规则对此的扭曲。
随着对利率风险计量的调整,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将变得更为高效和有效。根据偿二代二期工程,保险公司在计算净风险敞口时,可将所有利率敏感型资产与利率敏感型负债相抵消,与会计分类脱钩。保险公司还将使用基于6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得出的标准化估值曲线来评估其资产和负债。与以前严格的基于会计准则的评估方法相比,该调整将大大改善对市场动态的反应能力,并由于较小的净风险敞口而减少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这增加了保险公司在资产和负债之间匹配现金流的动力。
偿二代二期工程还将加强第二支柱定性评估下的两项监管审查,即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和综合风险评级(IRR)。这两项审查将评估保险公司的非量化风险,如战略、流动性和经营风险。(请参阅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新规具有正面信用影响,2021年2月3日)。此外,它还将引入一套新的资本规划规则,以促进前瞻性的资本管理。
尽管如此,新体系仍与欧二存在重大差异。例如,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资产估值仍将主要基于中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因此不完全盯市计量。偿二代二期工程还将继续采用监管部门主导的SARMRA和IRR方法,这与欧二侧重保险公司的内部评估不同,例如自身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ORSA)。此外,欧二允许保险公司确认承保保单的未来盈余以改善资本状况,并且未明确规定上限,而是根据产品特点进行限制。例如,对于欧二体制下的纯投连险产品,若保单持有人可选择提前取消保单,保险公司就不能全额确认未来保费的利润。
大多数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投资策略激进、产品结构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管理错配较大或风险管理薄弱的保险公司,在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后,披露的偿付能力比率将面临更大幅度的下降。但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相关压力,因为其现有偿付能力水平强劲。2021年6月底,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远高于最低监管要求(见图表2、3)


由于长期保单的未来盈余只能部分确认为核心资本,其余的只能算作补充资本,因此拥有大量长期业务的寿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面临更大幅度的下降,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之间的差距将扩大。此外,寿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和非标投资敞口往往较大,在新体系下这些投资将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但由于净风险敞口下降,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下降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上述压力。
财险公司中,拥有大量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的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出现更大幅度的下降。
一些保险公司预计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下降,已经通过直接注资或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的方式积极补充资本,我们预计这一趋势将持续下去。
新规之下信用关注点将是保险公司在放缓业务增长、削减高资本要求投资敞口的同时保留足够的留存收益以支持其核心资本的能力。

1.Solvency II是一项欧盟立法计划,于2016年1月1日在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28个成员国实施。该机制统一了欧盟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制度
2.核心资本指出现持续经营问题和破产两种情况下可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其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分子。
3.https://www.moodys.com/researchdocumentcontentpage.aspx?docid=PBC_1002516
4.三支柱框架体系,第一支柱为定量监管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为公开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等规则要求。
5.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资本金除以最低资本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核心资本除以最低资本要求。实际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是指可用于吸收持续经营问题或破产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债务。
6.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各种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其是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分母。
此报告是于2021年12月31日发表的穆迪报告Insurers – China:C-ROSS Phase II tightens capital charges and improves measurement of key risks的中文翻译本。(中文为翻译稿,如有出入,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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