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业 | 中国增强对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的监管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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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办法》)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租赁业务或融资活动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办法》的施行具有正面的信用影响,因为《办法》将加强对此类项目公司的监管,并增强金融租赁行业的风险管理。
《办法》将有助于简化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而降低运营风险。《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对项目公司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单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独立的部门和人员开展经营管理。
《办法》也指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项下无尚未履行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项满6个月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关闭。《办法》也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此外,《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的投融资公司明确界定为“管理型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专业子公司2设立最多3家管理型项目公司。但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
我们预计《办法》将鼓励租赁公司通过集中化融资平台(例如交银租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银租赁管理香港,A3/稳定))在境外发债,而不是通过单一项目公司发债,从而简化发行结构,因此具有正面的信用影响。受影响最大的租赁公司包括如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国银租赁,A1/稳定)和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建信租赁,A1/稳定),这两家公司目前均通过项目公司(例如CDBL Funding 1和CDBL Funding 2)发行境外债务,由拥有运营资产的专业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境内母公司提供的维好协议支持。
银保监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项目公司的主要作用是隔离租赁项目的风险并控制税务和融资支出。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68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我们授予评级的此类公司包括: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A1/稳定)、国银租赁、建信租赁、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A2/稳定)、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A3/正面)、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Baa2/稳定)、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Baa3/稳定)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Baa3/列入方向不确定的观察名单)。
下图总结了银保监会收紧的新规。新规将取代2010年发布的规定。


2.专业子公司是指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或境外开展特定融资租赁业务的实体。银保监会在2014年起施行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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